工伤补偿遭恶意拖欠6年 远安法院执行帮维权
编辑:扬州新闻发布时间:2016-11-18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胡源)5月27日一大早,家住远安荷花镇的向某来到远安法院,为该院送上一面写有“六年维权路漫漫 司法为民解民忧”的锦旗。向某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感谢该院干警一个月时间内结束了他六年的漫漫维权之路。
2011年,向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湖北某矿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某向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6300元。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对法定仲裁程序中每个程序都提出异议,不断要求复议、申请鉴定,或以其他理由恶意拖延时间。2015年5月,向某拿到裁决书后,本以为事情可以了结,不料矿业公司仍然拖延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4月5日,远安法院受理该案。了解到该案已历时六年,当事人已耽搁治疗时间,执行局高度重视,本着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迅速组织专人专班,开展执行工作。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执行法官通知该公司受托人朱某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朱某却称未收到裁决书,并提出了执行异议。
执行法官当场拿出已准备好的仲裁委员会关于该案送达的情况说明,并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告知朱某:“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在业务精通的法官面前,朱某无法反驳,只好在送达回执上签字。5月5日,向某一次性领取补偿费用后,该案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