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审理 解答说明专业问题
编辑:扬州新闻发布时间:2016-11-21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熊斌、陈小萍)“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专家辅助人应当如实提供专业意见,如作虚假说明,或隐藏罪证,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没有?”“我听清楚了。”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答道。11月10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660元。
这是该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开展的庭审观摩活动,亦是检验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的一次重大活动。省市两级政法机关代表、司法鉴定人员及律师代表共计300余人观摩了整个庭审活动。
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不同于以往的庭审,该案的审理通知侦查人员、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更引人注目的是,武汉市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是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首次出庭,刘所长成为我市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人。
案情回顾:2015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江夏区某砖厂宿舍休息时,因担心老板不给工钱,生活压力大,心中郁闷欲自杀。后王某某看见老板女儿小王独自在隔壁房间看电视,遂持菜刀连续猛砍小王的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某持刀自杀未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争议焦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存在瑕疵,要求重新鉴定,作为重大量刑情节的证据采信存疑,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同时考虑到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亦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就专业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鉴于此,法庭予以同意。并首次通知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出庭对司法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从而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控、辩、审三方更加直观的理解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也有利于审判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正确理解,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判断。
该案的审理中,法庭重点突出“当庭认证证据,当庭作出裁判,当庭说明理由”。对于控辩双方所举证据,法庭在组织双方充分质证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当庭作出认定。尤其是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合议庭严格按照证据规则,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展现了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过休庭评议,当庭对案件结果进行了宣判,并当庭阐述了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