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
编辑:扬州新闻发布时间:2016-11-18
荆楚网消息(记者石倩 通讯员徐阳光)7月11日,记者从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获悉,今年上半年,省纪委报省委批准后将一名正厅级领导干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查处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念其认错悔错诚恳深刻,省纪委报省委批准后对其在纪律范围内作了处理。
这是湖北省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政治性举措的工作缩影。湖北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有力抓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
“四种形态”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实践证明,落实“四种形态”, 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只有在高压的态势下,在不敢的氛围中,才能形成持续威慑,才能充分发挥前三种形态的防线作用,也才能真正实现“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湖北省纪委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注重形态转化,做到宽严相济。对违纪情节轻微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抓早抓小抓苗头;对那些只给予纪律轻处分,但依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领导干部,同时建议予以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实现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有机结合。对于任何犯了错误的干部,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要让他把病治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