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扬州新闻发布时间:2016-11-18
宣判现场 通讯员供图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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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王田甜)9月8日,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武汉中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驳回陈某等47人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2015年11月11日,经法院多方调查、审理,依法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一审判决89户居民共赔36万,55户业主提出上诉,其中8名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市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处理。
陈某等47人请求市法院改判自己不负责任;认为应通过科学检测还原抛物过程;何欣怡监护人、一楼麻将室业主、物业公司等都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瞬间的,没有亲历者目击整个事故经过,事故过程不可能再现。在本案中,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现场试验及DNA检测,均未能确定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本案事实,包括杨某等13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都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不予支持。针对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市法院认为,从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无法排除他们加害的可能性。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是适当的。上诉人陈某某等34人主张何欣怡的监护人、物业公司及一楼麻将室业主应当承担责任,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对何欣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其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的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何欣怡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