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1部门联合出台金融类广告监管意见
编辑:扬州新闻发布时间:2016-11-14
打着投资理财、财富管理、民间借贷等幌子,一些社会机构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大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已有市民中招。昨日,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11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从6月15日起,这11个部门将联合加强非法集资活动中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继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疏堵结合,重点在防。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首先在于事先监管防范。此次《意见》提出,金融行业相关经营者作为广告主,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发布广告前,要主动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资信证明等材料原件。
与此同时,负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也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如果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对广告内容,导致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少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在网络泛滥。《意见》提出,各类网络媒介要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
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应该符合怎样的要求?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同时,此类广告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市工商局表示,根据法律及相关规范规定,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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