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企将设党建专职副书记 经费人均不低于200元
编辑:扬州新闻发布时间:2016-11-14
市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应与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同考核、同待遇、同奖惩。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共分5部分、20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运行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党委、纪委和主要领导人员管党治党的重大责任等。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把握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保障党组织有效参与中心工作?《意见》提出,要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进一步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明确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9项具体内容和程序,同时要求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对拟研究的重大问题加强事前酝酿,形成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治理机制,保证党委在企业改革中把关定向。
《意见》对人事方面提出专门要求,加强企业领导人员交流,董事长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3个任期,同时还能任满1个任期以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任满6年、57岁以下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有针对性开展市属企业之间、市属企业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促进复合型领导人员培养使用。此外,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由市委管理或批准任职的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副书记人选由市委组织部或者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等相关部门提名和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协助党委书记全面抓好党建工作。党务工作人员应与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同考核、同待遇、同奖惩。
《意见》还提出,规范党的机构设置和加强人员配备。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国有企业,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分设。党的内设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分开计算。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按党员年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核定,从事业经费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纳入企业年度预算。